网络安全法:IT运维服务商的安全义务

发布日期:2017/06/08 08:00:00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文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综合性法律,共有七章七十九条,内容十分丰富,对于企业、个人和机构的身份和行为都作出了新的法律概念和规定,奠定了中国网络安全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框架。是引导我国网信事业沿着健康安全轨道运行的指南针,他们将对在中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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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更多人关注这部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法律,同创双子分享他们对本部法律重要细则的深刻理解,也为规范行业行为敲响警钟。

同创双子总结《网络安全法》三大原则

随着互联网与实体经济与传统生产等的逐步融合,网络安全变得尤为关键。网络安全立法渐渐演变为全球范围内的利益协调与国家主权斗争,有法可依成为谈判与对抗的必要条件。2014年我国成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2015年开始制定《国家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6月1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网络安全法》开宗明义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

第一,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第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

第三,共同治理原则。

对于《网络安全法》中出现的“网络运营与维护者”身份,同创双子认为从广义范围上讲,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网络运维服务,;狭义上看,服务商更应属于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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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主权原则

《网络安全法》的规范和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形成了一个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的闭环系统,形成了以法律为根本治理基础的网络治理模式,为建立网络空间治理系列基础法律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习主席提出的“全球互联网治理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深刻的国际法意义,首先,只有各国的网络空间主权得到相互尊重,维护网络空间和平才有可能实现;其次,只有网络空间实现了和平安全,方能促进各国网络空间的开放合作;再次,各国网络空间开放合作的基础,必须构建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习主席提出的上述原则反映了互联网时代各国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取向,而且也反映了互联网时代“安全与发展”为一体的主潮流。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网络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做到“双轮驱动、两翼齐飞”。

企业协助政府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网络空间安全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

 “网络安全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 企业应建立网络安全人才培养体系,只有搭建了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才能不断地培养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

同创双子作为IT运维服务企业,承担着网络安全的社会责任,并把这个社会责任贯穿当中。通过积极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为全面参与我国网络安全建设平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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